消防验收常见问题分析之未区分疏散出口标志与安全出口标志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21 13:00:28点击:1979

问题描述:非安全出口如建筑内会议室的出口错误安装带“安全出口”字眼的标志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2.1.14:安全出口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室内安全区域”包括符合规范规定的避难层、避难走道等,“室外安全区域”包括室外地面、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接到达地面设施的上人屋面、平台以及符合本规范第6.6.4条要求的天桥、连廊等。尽管本规范将避难走道视为室内安全区,但其安全性能仍有别于室外地面,因此设计的安全出口要直接通向室外,尽量避免通过避难走道再疏散到室外地面。《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 3.2.8条文说明:安全出口是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疏散出口是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安全区域的出口,为了便于人员准确识别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位置,在进入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部位应设置出口标志灯;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400m²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是通向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必经出口,也属疏散出口的范畴;其上方也应设置出口标志灯;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上方设置的出口标志灯应有所区别,安全出口上方设置的标志灯的指示面板应有“安全出口”字样的文字标识,而疏散出口上方设置的标志灯的指示面板不应有“安全出口”字样的文字标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 2018 年版)中第 2.1.14 条对安全出口做出了定义。其中“室内安全区域”包括建筑物内避难层、避难走道等;“室外安全区域”包括室外地面、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接到达地面设施的上人屋面、平台及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要求的天桥、连廊等。由于楼梯间、避难层和避难走道等属于室内区域,其安全性能有别于室外地面,为了在灯具指示的信息上将通向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与其他出口明确区分,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一2018 中对用于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进行了重新定义:通向室外安全区域、室外楼梯的疏散门界定为“安全出口”,其余通向室内楼梯间、室内安全区域的疏散门界定为“疏散出口”。将以下部位设置的出口标志灯改为“安全出口”标志灯:直通室外疏散门的上方;直通上人屋面、平台、天桥、连廊出口的上方(室外疏散楼梯出口的上方;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直通室外的竖向疏散楼梯开口的上方等。将以下部位设置的出口标志灯改为“疏散出口”标志灯: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人口的上方;地下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建筑共用楼梯间时,地下或半地下室楼梯通向地面层疏散门的上方;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时通向楼梯间疏散门的上方;需要借助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甲级防火门的上方;步行街两侧商铺通向步行街疏散门的上方;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防烟前室、避难走道人口的上方;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4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的上方等。